一《历议》
古历术《历术甲子篇》多有人以其为《太初历》,是不知《汉书-历志》、《后汉书-历志》皆称《太初历》用邓平八十一分法。更有甚者以《后汉书-历志》言汉初承用《三统历》,而却忽视了司马彪所称“《太初历》元用丁丑”,“刘歆作《三统》,追《太初》前卅一元,得五星会庚戌之岁,以为上元。”又云:“《四分历》追汉四十五年岁次庚辰之岁,追朔一日,以为元。加六百五元一纪,上得庚申。”按《三统历》历元在前一十四万三千二百三十一年,岁次庚戌之岁。(即:(143231-104)=143127,143127\4617=31,4617+104=4721,注,《三统历》历元前143231年,太初元年丁丑前104年,《三统历》:上元至太初丁丑积年143127,《三统历》元法4617,《三统历》去31元即前4721年〔《太初历》历元前4721年岁次庚辰〕。又《太初历》亦用三统之数(一统,一千五百三十九年)。)
以《太初历》历元前4721年推后汉《四分历》仲纪之元前161年,积年四千五百六十是为《四分》元法,朔积二万七千七百五十九是为《四分》部月(月法),以《四分历》推合无余分。又上六百五元一纪为二百七十六万零三百二十,是为上元庚申至汉文帝后元三年岁次庚辰仲纪之元之积年。
二《历术甲子篇》
上元甲寅至汉太初元年丁丑岁积五千零五十九万九千二百二十三年算外(用以推《历术甲子篇》历日);上元甲寅至黄初二年辛初岁积五千零五十九万九千五百四十七年算外;上元甲寅至汉文帝后元三年庚辰岁积五千零五十九万九千一百六十六年算外(用以推后汉《四分历》历日);
日法九百四十,月法二万七千七百五十九,章岁十九,章月二百三十五,章闰七,章中二百二十八,岁中十二,元法四千五百六十,纪法一千五百二十,斗分三百八十,虚分四百四十一,周天五十五万五千一百八十,气法二十四,余数七千九百八十,朔策二十九日、余四百九十九,气策一十五日、余六百六十五(余满三千零四十从大余),弦策七日、余一千四百三十九(余满三千七百六十从大余)。
别法:积年一万八千二百四十,月法一十一万一千零三十六,朔策二十九日、余一千九百九十六,朔虚分一千七百六十四。
湖南沅江 李肇华 |